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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14.10.2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 」
提案狀態
退回原提案機關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12)府法綜字第一一二三0三二九四0號令修正公布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一、……十一、補助促進國民就業之費用。……」規定,爰依據該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臺北市促進國民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有關促進國民就業之補助事項,事務分配上屬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權管並執行之,本辦法目的係為促進國民就業,補助項目主要包含遊民穩定就業之補助、青年尋職輔導之津貼、青年尋職期間之保險、求職交通費用之補助四大項,未來仍將依實務需要滾動式檢討,以增修其他補助項目,為能使本辦法能彈性運用,就突發性狀況能提供即時補助,另輔以其他與特定對象就業及尋職相關之補助項目,以落實促進國民就業目的。 三、緣配合臺北市政府機關組織調整,部分青年就業服務業務已移交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規劃辦理。又鑒於我國產業及就業環境易受重大情勢影響,導致企業以解僱勞工或關廠歇業來降低成本,為使受解僱之勞動者在待業轉職期間仍有維持勞動力之措施,擬新增臨時工作協助方案,以降低對失業勞工造成之衝擊。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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