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查日期
- 093.11.16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93/11/16院臺內字第0930052620號函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勞工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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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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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補助按審查方式細部操作不予明定視民意及實際運作調整。第十九條執行地點須符合消防法規之規定。
- 備註
- 有關本辦法第十九條條文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及庇護商店或工廠之執行地點須符合消防法規之消防安全設備規定乙節,為確保受訓學員及庇護性就業者訓練及庇護就業期間之人身安全與行動使用之便利,除要求執行場地之環境空間應通過上開消防安全檢查規定外,建議將無障礙設備(設施),一併納入規範,以維學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