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093.11.22
- 收文字號
- 09331703900
- 提案名稱
- 臺北市加強推行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 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勞工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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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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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接受補助之單位皆為運用政府資源辦理勞工教育課程,為使辦理單位皆能依法行事,並善用補助資源,將此資源發揮其最大效益,確實使本市勞工朋友受惠,故於課程執行期間,政府介入課程抽查的訪視輔導是必要的,更於條文中課予辦理單位辦理課程時應履行之負擔及明定對違規單位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或撤銷權之方式,達致監督管制之目的,同時更訂定受補助單位經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通知應繳回補助款而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本次修正於法條上具體明文規範勞工教育補助之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此將有助受補助單位提出申請、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執行,並按法令規定執行勞工教育補助課程,以昭社會公信。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