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093.12.24
- 收文字號
- 09345100100
- 提案名稱
- 臺北市執行採驗尿液工作暫行辦法草案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警察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警察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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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採驗尿液工作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25條第3項規定,由行政院訂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六個月採驗一次。針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每六個月定期尿液採驗,期間過長,有鑒於施用毒品者一旦成癮後常戒治困難,易再吸食毒品或犯其他刑案。遂於12月7日,遵照市政會議決議,訂定「臺北市執行採驗尿液工作暫行辦法」,據以執行,以補充「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未盡之處。
- 備註
- 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