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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3.12.24
收文字號
09345100100
提案名稱
臺北市執行採驗尿液工作暫行辦法草案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警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警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執行採驗尿液工作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25條第3項規定,由行政院訂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六個月採驗一次。針對應受尿液採驗人每六個月定期尿液採驗,期間過長,有鑒於施用毒品者一旦成癮後常戒治困難,易再吸食毒品或犯其他刑案。遂於12月7日,遵照市政會議決議,訂定「臺北市執行採驗尿液工作暫行辦法」,據以執行,以補充「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未盡之處。
備註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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