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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093.11.18
收文字號
093317969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暫定古蹟及暫定歷史建築管理規則」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故本府擬就文化資產保存自治事項之法定職權訂定本自治規則,以保全文化資產。本規則共計六條,於第一條揭示本規則制訂之目的,第二、三條明訂暫定古蹟、暫定歷史建築之定義,至於因預為保全而致之損失則於第四條規定應給予合理補償,有關預為保全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明訂於第五條,並於第六條說明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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