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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094.02.16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地政處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依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既成社區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倘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者,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其建築物得免予徵收拆除,以避免物力資源之浪費。又為明定區段徵收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以為作業之依據,內政部乃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936號令發布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得會商需用土地人訂定原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爰擬訂「臺北市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核辦法」,據以執行,本辦法計十一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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