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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4.07.20
收文字號
09431305900
提案名稱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另依臺北市議會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三讀通過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表所列規定,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表,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標準執行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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