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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09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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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094312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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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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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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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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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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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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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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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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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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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之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分宗整理。經規劃整理後土地,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另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其餘土地則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而其處分土地之收入,用以優先償還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全部撥充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該基金貼補之。?d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作業,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明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其餘可供建築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訂「臺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作為本府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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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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