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
- 094.07.26
-
提案名稱
-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
提案狀態
- 公(發)布
-
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09420595600第號
-
提案機關
- 消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消防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臺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與西太平洋季風盛行區,隨時都有可能遭受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侵襲。因此,臺灣遭受地震、颱風的侵襲,恐是難以避免的宿命。本市位於臺灣北部之台北盆地,地質鬆軟、地形封閉、河川短急,加以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人口密集,大樓林立及產業趨向高度工業化、科技化、伴隨而來的科技災難風險(如毒性化學物質、核子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機率亦大幅增加,為因應這些可能發生的災害,如未有週延的災害防救體系、周詳的災害防救計畫及詳盡的任務分工,本市如遇重大災害發生時,各單位將不知所措,故訂定本規則之目的,在於使本府各單位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時均能本於職責從事災害整備、應變及善後處理工作。
日本乃多難興邦之國,早在1961年即制定了「災害對策基本法」,統合各種防救災工作之分工,並陸續制定了許多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相關子法,但在阪神大地震時,仍造成六千多人之死亡,其災害處理作為並飽受災民抱怨,日本隨即增訂及修正許多法令,而我國除在民國83年訂定「災害防救方案」外,並無任何整體之法律架構,至民國88年台灣發生九二一大地震後,全國上下才體認到建構完整災害防救體制的重要性,我國災害防救法乃於89年7月19日正式公布實施,開啓災害防救工作的新紀元。
而本市目前規範各單位運作災害防救工作的主要規定為「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及「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均於災害防救法公布實施前已在本市實施,惟前者規範之災害範圍僅限於水、風、震等天然災害,後者則規範水、風、震以外之重大災害,兩者規範內容均屬執行層面,且執行架構大致相同,加以災害防救法公布實施後,中央依據該法又陸續訂定了許多相關子法,也使本市以上2種規定部分條文之適用與中央規定產生牴觸,如中央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另行訂定「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即與台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第六章善後救濟部分,其救助金額差異甚多,有違行政公平原則,造成實際辦理補助作業之困擾。
鑑此,為配合災害防救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制定,週延本市災害防救體制內容,有必要以「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與「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二者為基礎內容,在不變更現有市政府各機關之業務權責下,擬具「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草案)乙種以為替代,符合實際防救運作之需要,計七章三十條,其要旨如下:
一、 第一章總則:
明定本處理辦法之目的、用詞定義、各種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公共事業之種類。
二、 第二章災害防救組織
(一) 為配合災害防救法及其相關子法、地方制度法、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實際運作需要,明確劃分本市災害防救組織為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二) 為因應因現代高度發展的社會,所產生的重大災難,特設本府搜救隊,以網羅專業救難人員,發揮特殊救難功能。
三、 第三章災害防救計畫
明定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各機關、區公所及公共事業應依層級訂定各種災害防救計畫,並規定訂定程序。
四、 第四章權責劃分
明定市政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各相關機關之任務職掌。
五、 第五章執行
(一) 明定應就各項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情形進行督考。
(二) 明定災害防救緊急聯繫名冊之編印。
(三) 明定區公所每年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召開災害防救工作協調整備會議。
(四) 明定災害防救演習之實施。
(五) 明定為執行徵調、徵用及命其保管,相關業者與人員之資料應予以收集,俾利於災害第一時間進行相關強制行政措施。
(六) 明定前進指揮所之設置及運作方式。
(七) 明定災害防救其他執行之必要事項。
六、 第六章災害防救經費
(一) 明定災害防救準備金之編列。
(二) 災害防救經費勻支原則。
(三) 各種捐款支用原則。
(四) 災害防救值勤人員加班費之支給原則。
七、 第七章附則
本規則生效日之起始。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