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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094.11.01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4192號函
備查機關
提案機關
地政處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之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分宗整理。經規劃整理後土地,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另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其餘土地則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而其處分土地之收入,用以優先償還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全部撥充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由該基金貼補之。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作業,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明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其餘可供建築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訂「臺北市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作為本府執行之依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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