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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09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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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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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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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4263294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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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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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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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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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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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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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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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運動選手的運動生命短暫,且付出時間、體力、金錢、運動傷害風險與所得之報酬不成比例,為鼓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努力練習提升運動水準,獎勵教練及體育團體培訓優秀運動選手,為本市爭取最高榮譽,本府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訂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同年月十八日函請臺北市議會查照,嗣經該會第八屆第七次定期大會第九次會議議決「請市府以自治條例定之」函復本府。爰此,本府教育局乃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函送「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體育團體獎勵自治條例」(草案)過會審議,該草案先後經本會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第三九六會期委員會及本府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三四0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現正辦理函請臺北市議會審議事宜。查前開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條明定有關選手、有功教練及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足為本辦法之訂定依據,惟該自治條例尚未公布施行,故仍維持現行本辦法第一條規定之職權命令形式,合先陳明。
二、惟鑑於目前本市之績優運動選手獎勵金與臺北縣相較仍有不足,例如第一名獎勵金相差新臺幣三萬元;連勝獎金相差新臺幣十九萬元,基層各單項委員會、選手、教練及民意代表紛紛反映,期望能拉齊與臺北縣績優運動選手獎勵金同一水平,以留住本市優秀運動人才。爰此,本府教育局所屬本市體育處邀請學者專家討論後,特修正本辦法。
三、本辦法原經法規委員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四0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嗣因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三四0次市政會議審議前開自治條例草案時 市長附帶指示:「身心障礙者從事運動較一般人困難,而參與競技活動需付出更多的心力與克服更多的困境,目前身心障礙者競賽獎金與獲勝獎勵金都遠低於一般選手,實欠公允,請體育處研訂獎勵金發放標準時應予調整,以符合公平與正義原則。」因此,爰依 市長上開指示之意旨,適度修正原審議通過之相關條文,消弭原有獎勵金差別待遇之不公平情事,以獎勵身心障礙選手及其指導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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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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