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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095.04.21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分組審查
會期
第9屆第7次定期大會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自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十三次臨時大會三讀修正通過公布後,對於本市學生團體保險承保範圍、保險額度、經費預算及相關作業程序均有明確具體之規範。然因近年來本市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且依本自治條例所訂定之保險契約所提供對被保險人之保障較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同類契約優厚,以致本市單獨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之採購招標,往往遭遇保險公司投標之意願不高,保費年年上漲等困難,致與家長需求、市長政策及民意期望產生落差。 二、因此,教育局乃考量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與臺灣省各縣市以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辦理本保險之招標事宜,此舉不惟可免於流標之風險,更可因集合較多之被保險人而議得較為低廉之保險費負擔。為得與臺灣省各縣市以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辦理採購,各機關間就本保險之保險條件及共通需求必須求其一致,準此,本自治條例現行規定與臺灣省各縣市學生團體保險之保單條款有規定不一致之情形者,即有予以修正之必要。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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