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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095.05.3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登記申請收費標準」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三字第09579034900號函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消防法於94年2月2日增訂公布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始得營業。案經94年12月3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9950號令、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2387號令會銜發布「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及內政部95年1月12日內授消署字第0940092235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之營業登記申請作業規範,乃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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