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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日期
- 09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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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附表及修正附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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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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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備查文號
- 府授法二字第09531621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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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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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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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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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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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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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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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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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
使用類別 使用標的、用途 計 收 方 式
一般使用 土地 比照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計收。
房屋 依使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按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特殊使用 設置自動櫃員機、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 每臺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使用費為一千元,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五百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 架設於屋頂或空地者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使用費為三萬元,超過十五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二千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基地臺配電箱、纜線、收發設備等必需設備使用部分,不另計使用費。
附掛於牆面者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九百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基地臺配電箱、纜線、收發設備等必需設備使用部分,不另計使用費。
架設於室內者 依各項基地臺設備實際使用面積,每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七百五十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架設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五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一千元,不足○?五平方公尺者,以○?五平方公尺計算。
設置員工(生)消費合作社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計收使用費。
附註:一、收費基準以新臺幣計價。
二、依本基準表計收之使用費,管理機關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目的及使用人之意願等因素,酌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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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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