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095.06.07
- 收文字號
- 09531268100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受理土地界標申購作業辦法」
- 提案狀態
- 研議中
- 提案機關
- 地政處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地政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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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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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訂頒之界標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應儲存界標,以供需要人購買,並得委託殷實廠商代售。」地政處為便利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購界標,並依規費法及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府財一字第○九三○四二五一二○○號函示:「徵收規費,除中央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據以徵收之法令與收費基準,應以自治規則訂定」,特訂定本辦法。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