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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09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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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0953052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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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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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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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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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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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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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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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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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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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由教育部於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以台七十四參字第四一000號令發布,經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以台七十九參字第三九五九五號令修正發布,迄今已逾十年。該準則部分條文規定或因社會變遷,於適用時招致爭議,或因過於簡略,需另作行政解釋予以補充。且由於社會公益捐贈增加,致文教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案與日俱增,為配合政府再造工作,解除不必要之管制,故需建立合理化及標準化之行政流程,減少教育單位輔導人力之負擔,並提高文教財團法人之公益績效。
(二)另依據行政院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召開之「辦理文化藝術教育相關任務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疑義」協商會議決議,文建會應負責文化藝術團體之輔導事項,並應儘速訂定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報院,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名稱亦應配合修正。復為因應精省政策及地方自治權限之擴張,教育部乃修正「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為「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至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所屬文教財團法人之監督,將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管理規定,故本府教育局本擬提案制定臺北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暨監督自治條例。
(三)惟由於考量本府多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制定關於其所主管財團法人自治條例之需求,蓋以其他目前主管財團法人之環境保護局、文化局、建設局、民政局、社會局而論,前三者所主管財團法人之設立依據係參照中央法令而來,臺北市本身並無相關法令規範,真正有現行法令可直接適用者,唯民政局與社會局二者。且須注意者,教育局於八十八年中央法令修正前,雖有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作為管理依據,然實際上正由於其他相關管理規範之缺漏,致形成向本府教育局為設立許可登記之財團法人,其實際之業務屬性並不限於教育事業之現象。是故,訂立一統一性規範,以一舉解決目前本市財團法人法令規範方面之窘境,確有其必要,同時亦可達到立法程序之經濟。職是之故,法規委員會經由與該局、教育部、文化局、民政局、社會局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決議以制定「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自治條例」作為統一規範,容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所主管業務之特殊性,另訂補充性規範為宜,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據以執行。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第一二○四次市政會議通過,本府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以府法一字第○九二○二八二九八○○號函送市議會審議。
(四)又該自治條例目前尚在議會待審中,而社會大眾要求管理財團法人之聲浪日劇,因此,實有訂定暫行管理規則以為因應之必要,爰此,擬將原自治條例草案之規定,修正排除性質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義務而需以自治條例規定之條文,而以暫行管理規則規範,以維公益,並得以使財團法人事先適應前述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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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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