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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09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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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095300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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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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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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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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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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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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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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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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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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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高級中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查本市現行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制度之規範,係本府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北市教一字第八六二一一七三四00號函頒之「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惟其規範標的涉及學生權益之救濟程序事項,其行政規則之位階在規範上顯有未足。
(二)又查,教育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案內對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委員之身分、利害關係人迴避及委員會評議程序等多處均有修正,亟具參考價值。目前適逢本市學校全面檢視調修校規時機,為落實地方自治之法制要求並健全學校申訴機制,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之授權,並參酌實施要點及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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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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