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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09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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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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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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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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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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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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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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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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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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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鑑於補習班消費糾紛以退費爭議所佔比例最高,業者積極鼓吹,一次預繳全年補習費用即給予相當折扣優惠,或者要求學員於開學日前數月即須繳清學費,如消費者因故無法前往補習時,業者依本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辦理退費;惟消費者對於未開課前要求退費,僅獲退還雙方約定總金額百分之七十五,無端損失一大筆金錢,無法認同,抱怨政府規定不當。為此,本次修訂本市短期補習班退費規定,研擬增加未開課前退費之級距,以符比例原則。
二、另就補教業者角度觀之,補習班招收學員須達一定之人數,方符開班成本,如學員於報名後可任意要求退費,導致補習班無法開課,非但影響補習班之經營,亦將損及其他學員之權益,然衡諸情理,消費者於開課日二個月前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仍有寬裕之時間辦理相關招生事宜,消費者此時提出退費申請,應不致影響補習班招生作業,故擬增訂全額退費之級距。
三、現今為終身學習之時代,消費者於正規教育外,另循多元之學習管道進修,而主動參加補習班所設各類課程之學習,其對於補習班之管理、教學方式及內容是否符合其學習需求,本有自主抉擇之權利,是消費者斟酌取捨結果,認為補習班所提供之教學方式、內容不符其需求,而於開課日起一週內要求退費之情形,應合於情理;業者於此競爭激烈之時期,應能以優良之師資、規劃完善之課程及提供消費者滿意之服務,以爭取認同,對此個別差異狀況應能理解,如此類情形需扣除全期費用百分之五十,對消費者權益而言,似未能妥適保障之,故應研議訂定較為合理之退費級距。
四、為維消費者權益並考量補教業者於此粥多僧少之情況下,經營本已不易,退費規定修正過於頻繁或幅度過大,對各類收費方式不同之補習班,增加退費之複雜度;本局經多方考量,並邀請學者、專家及補教界業者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及八月十一日共召開二次「研商修訂臺北市短期補習班退費標準相關事宜」會議,另為使本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條文內容符合周延性及適法性,復於本(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召開「研商修訂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爰達成修正方向內容之共識。
五、近年補習班所開各類班次因各班經營政策及消費者需求不同,常有服務契約認知爭議糾紛發生,故增訂補習班得與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六、本規則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主管機關修正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教育局執行。
七、為保障補習班業者及學生持續就讀權益,補習班申請立案之房屋租賃契約須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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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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