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095.10.3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教字第0950049665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財政部及行政院有關單位意見併請作為執行及下次修正時之參考: 一、財政部意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6條規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繳納營業稅;惟為確保庫收,簡化稽徵,並符法制,有關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收入,如係編列單位預算,該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可免徵營業稅,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或基金預算,該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政府機關公共造產基金,所收取之清潔維護費,除符合規費法之規費者外,請依上開原則辦理。」前經該部93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300341660號函釋在案。本案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提供場地收取之費用,應依前開原則認定徵免營業稅,請台北市政府納入下次修法考量。 二、行政院有關單位意見: 本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主管機關於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部分,已涉及對人民權利行使之限制,應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以自治條例加以規範,或納入雙方簽訂之契約中,以為申請人應負擔之義務,請台北市政府執行本辦法時將上開規定納入雙方簽訂之契約中,以符法制。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