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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5.10.14
收文字號
095326917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地政處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代表人數之總和;其組織規程,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係依前揭規定訂名,依當時之法律規定屬自治條例之位階,爰依法送請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二)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自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十四日發布以來,曾於民國六十八年、七十四年及八十七年修正三次。本市因都市發展,務農人口逐年銳減,而租佃委員依規定由佃農、地主及自耕農等代表以選舉產生,在本市因社會變遷、耕地租約件數逐年減少,復以佃農、自耕農及地主之參與意願不高,前二次選舉,投票率均不到二成,租佃委員產生實有困難,且臺灣地區僅本市之租佃委員以選舉方式產生,爰參照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將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改為遴聘方式,以解決實際困境。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按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係為完成特定任務所成立,其性質較接近任務編組,與前揭地方制度法所稱之「組織規程」不同,應無須以組織規程之位階定之。爰擬訂定本設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廢止「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及函請本市議會廢止「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以符法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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