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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日期
095.12.2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為「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核定
核定文號
院臺經字第0950060228號函
核定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建設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迄今,在本府各相關單位配合查察輔導、公(協)會自律、業者遵行及學校家長的注意督促下,對以往兒童、少年長時間沈迷於網咖場所之現象,業已有所改進;該業給人之負面觀感,亦已逐步改善。 市長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本府重要工作檢討會第十二場會議討論建設局提報之未來四年重要工作「資訊休閒業之輔導與管理」議題時裁示「『臺北巿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之實施將屆滿一年,為了解本法實施後,是否已達到原先期待防止青少年沉迷及帶動軟體產業發展之目的,同時對於年齡限制、開放時間及區位設置調整(如得否在住三之一、之二與四之一等臨接三十米以上道路之區位設置)等問題,可透過辦理公聽會及民調方式,探求家長、學校及業者等之看法,據以檢討相關法令是否合宜。」,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第一二一二次市政會議指示「目前...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的僅十九家,顯見『臺北巿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仍有值得檢討之處,請建設局及商管處參酌各界意見,積極研酌可行方案,以達家長、消費者及業者三贏的目標。」,本府建設局奉示後即循自治條例制定模式辦理公聽會及委託東森民調中心辦理民意調查,邀集經濟部、本府相關單位及該業公、協會檢討修正該自治條例內容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並邀請本市高中職以下學校老師、家長會、兒福聯盟就重要議題,如該業營業場所進入年齡、時間及與學校之距離限制、座落分區等辦理座談會,另邀請本市資訊休閒業公會、協會、軟體協會就視力保健問題辦理座談會後,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七款第三目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修正本自治條例。
備註
核定意見
准予核定,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意見請作為下次修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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