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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095.11.28
收文字號
法規會收字第09533063500函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有效運用閒置空間,賡續推動市政,提供區民多元化活動空間,落實區政發展,本市大同區公所於89年3月1日規劃設置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並於90年2月27日正式啟用,於90年10月25日以府民二字第9010297600號函訂頒「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按本府法規會於93年7月16日召開「為因應本府機關依據規費法徵收相關場地使用規費須以自治規則訂定,本府各機關如何修訂相關行政規則及自治法規以為因應」會議,會中結論略以:本府各機關管理公用財產之公共場所提供市民使用,具有外部關係,必須依據規費法規定辦理。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係公用財產之公共場所,提供市民使用具有外部關係,因應規費法實施後,本府各機關徵收相關場地使用規費須以自治規則訂定,爰提升前揭使用管理要點為自治規則位階,訂定「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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