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095.11.27
- 收文字號
- 09533047900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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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日台國(一)字第0九四0一七九二五七號函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訂定或修正國民中小學獎懲規定時,宜將國中小分開處理,國小部分可訂獎勵輔導規定。 (二)學校對於學生所為之獎懲處分或措施,常涉及學生身分之得喪變更或學習權益之重大影響,是以有關學生獎懲之事項自宜以市法規明定之。該局爰依前開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及教育部函示意旨,自九十五年四月起,歷經多次會議進行法規內容之研擬,並彙整本市各學校代表、本市教師會及國小家長會聯合會之意見,訂定本準則草案,俾據以執行。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