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095.06.05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登記申請收費標準」
- 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 發文文號
- 府法一字第09579049900號函
- 提案機關
- 消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消防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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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於94年2月2日增訂公布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始得營業。案經94年12月30日經濟部經能字第09404609950號令、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2387號令會銜發布「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及內政部95年1月12日內授消署字第0940092235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之營業登記申請作業規範,乃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