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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096.04.18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一讀會通過(付委)
會期
第10屆第1次定期大會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改進本市市立大學校院財務及預算運作制度,賦予學校適度的財務自主空間,考量目前各國立大學自成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運作以來,因為財務運作自主之彈性而使校務的發展更具績效,符合學校發展之需要。並為因應當前高等教育發展之趨勢,希望未來本市市立大學校院能朝向更「開放、自主、多元、彈性」之施政目標,期使本市市立大學校院能與其他國立大學校院立基於相同的基礎條件,提昇本市市立大學校院之競爭力,達成優質高等教育學府之目標,實有參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設置本市各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之必要。 二、校務發展基金制度可確實改進市立大學校院經費使用缺乏效率之缺失,及落實大學法賦予市立大學校院適度自治權之規定。設置校務發展基金之學校,其財務得由學校統籌調度,惟仍受政府預算、會計、審計等法令之規範。學校可由募款、建教合作、推廣教育等方面籌措財源,自籌財源之多寡將影響學校之未來發展,學校年度收支如有賸餘,可留存基金或供以後年度使用,如有短絀,則應由累計賸餘或以後年度自行縮減支出予以填補。 三、近年來國立大學實施校務發展基金制度成效卓著,執行至今,已全面擴及所有的國立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其自籌財源之比例,則因各校情況不同,大約訂於20%至30%之間。目前本市二所市立大學校院九十五年度預算規模(含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市立教育大學約為新臺幣(以下同)725,163,171元,體育學院約為1,045,931,324元(含天母校區工程經費);該二校目前自籌財源比例,其中市立教育大學約為25%,體育學院約為11%,故本自治條例施行後,除將大幅節省公共預算之花費與支出、減輕本府財政負擔外,亦增加學校自籌財源之責任及經費運用之彈性。準此,考量本市現今財政狀況,且為提昇本市教育大學及體育學院財務自主性,現階段實為設置本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之最理想時機。 四、此外,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終身學習乃為必然的趨勢,本市二所大學校院未來在本市終身學習教育中勢將擔任重要任務,故為使該二校之預算及財務運作體制得以肆應並符合將來本市終身學習教育之需求,必須全面採用校務發展基金制度,爰制定本自治條例。
備註
1.95.7.10北市法一字第09531687000號函教育局退回本案(秘書長批示「…依目前之時程,在下一會期實無法付委審議。為免無謂之行政作業,本案可俟十二月底提報市政會議,96年1月送議會,以符實需」) 2.本案已於95.5.4經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惟因電腦程式設定問題,無法輸入96.1.10前之日期及法規進度,故以虛設之96.1.11為法規會審議通過日,以俾後續資料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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