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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096.04.2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
提案狀態
送主管機關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授法一字第09630489600號函
主管機關
教育部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至三十五人為原則;每班平均達三十五人得宣布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鄰近學校同時宣布額滿者,必要時其每班學生人數得超過三十五人。」惟教育部為因應少子化趨勢及減班超額教師問題,乃推動「五年精緻國民教育-降低班級人數方案」,即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國小一年級編班人數自三十五人降低至三十二人,並逐年調降至九十九學年度為每班二十九人。 (二)為配合教育部上開政策,維持本市教育優勢及提昇教育品質,現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即有修正之必要。其修正方向即以授權教育局於每學年度訂定編班人數基準之方式,取代現行第五條所定三十人至三十五人之上下限規定,俾得配合上開政策之需要,以逐年調降班級人數。此外,為配合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分發作業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設籍基準日後開始辦理,爰增訂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第五條修正條文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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