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096.05.16
- 提案名稱
- 制定「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分組審查
- 會期
- 第10屆第1次定期大會
- 提案機關
- 建設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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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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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自94年7月1日施行,經濟部於94年12月19日以經水字第0940461210號令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自95年1月1日起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開徵溫泉取用費,為有效應用該筆款項,實現溫泉管理自給自足,減輕市府財政負擔,特設立基金以為管理手段。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