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096.06.13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政府資訊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提案狀態
市議會通過
會期
第10屆第5次會議
提案機關
人事處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主計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1.為因應電子化政府之趨勢,資訊中心陸續擔負本府市政整體資訊規劃、本府整體網路規劃、大樓資訊網路管理、市政資訊服務系統規劃與推廣、辦公室自動化推展、共通性應用系統開發設計、本府資訊教育訓練講習等業務,因業務日趨偏重於計劃或管理性質,由現有技術人員辦理,就經驗與能力而言,均感力有未逮。另以資訊發展趨勢而言,該中心亦應以市政資訊統籌規劃、審查、輔導、協調、諮詢為主軸,重新定位,並加強橫向溝通交流。又該中心致力推動本府網路新都及無線寬頻網路建設,成效卓著,並獲美國智慧城市論壇(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ICF)評選為「2006智慧社區(城市)」首獎之殊榮。未來除延續此一基礎發展外,應朝向本市資訊產業政策之研擬與推動以及城市整體資訊競爭力重點發展與定位。 2.資訊中心現為二級機關,在指揮統合上確實有所侷限,目前雖以資訊化推動委員會之機制運作,惟仍有負責管考各機關業務的研考會,卻兼辦本市無線寬頻網路建置及市民生活網整合推動等業務之現象,且因該中心為二級機關,中央部會位處本市,相同職務之職等,本府相對偏低,如提昇為一級機關,在高階人力進用及用人彈性上應可大幅改善,除具事權統一之立即效益外,亦可有效推展資訊業務,以強化相關業務之功能,進而提昇政府行政效能。 3.又95年5月19日承 貴會第9屆第7次定期大會法規委員會第5次會議,審查「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議決:「第六條增列第二十四款資訊處,以下款次遞改;...」其中附帶意見:資訊處成立後,原研考會有關資訊之業務應移撥資訊處統合辦理。案經95年10月11日 貴會第9屆第8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增列一級機關「資訊處」,爰訂定「臺北市政府資訊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並同時廢止「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