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096.03.01
-
收文字號
- 09630401500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教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教育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本府自民國八十七年設置全國第一所社區大學以來,迄今本市之每一行政區均已普遍設置,其設置監督及管理之依據,為本府九十一年函頒訂定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暫行要點」(以下簡稱「暫行要點」)。
(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為全國社區大學之設置辦理提供法律基礎,其第九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上開條文已有直轄市政府訂定社區大學設置組織等相關規範之授權規定。鑑於暫行要點作為設置管理之規範位階有所不足,本局自九十五年起密集召開社區大學法制作業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共同研商,並廣邀社區大學代表交換意見,爰訂定本辦法。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