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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09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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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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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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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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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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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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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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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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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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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府為辦理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但書之事項,並提升市有公用房地之使用效益,增加財政收入,前於94年4月27日以(94)府法三字第09413923200號函頒「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供各機關學校依循,其後並陸續依執行情形及實務需要多次修正,合先敘明。
二、 鑑於本市相關個人或團體基於政策與法令規定辦理公共性業務,雖得依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使用公用房地,然依上開辦法規定,申請人並無法獲得政府機關相關經費之補助,以致公眾利益之維護未能周全,公共政策之推展亦時有窒礙。為使公共政策順利推動,爰擬於上開辦法第3條條文,增訂第2項「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者如具重要政策性或重大公益性,經專案簽核後,得依個案情形予以補助」(詳如附件二對照表),使申請用途具重大公益性之申請者,亦有法源依據獲得政府機關補助經費,從而落實公共政策,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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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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