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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09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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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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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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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63203140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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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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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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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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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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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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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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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起實施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惟本市老人人口成長快速,且未設排富門檻,以致補助經費每年大幅增加,非本府所能長期負擔,同時亦產生排擠效應。惟此項事務涉及本市民眾權利及義務,卻未訂定市法規加以規範,本局乃研擬「臺北市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訂定相關排富條款,俾使有限資源發揮福利政策效能,本辦法於九十六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復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等條文,明定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惟查,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於今(九十六)年相繼修正公布及發布,而影響社會安全制度甚廣之國民年金法於今年八月八日制定公布,並明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此外,內政部訂定之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也將於九十六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據悉內政部亦將針對社會救助法中有關家戶人口及最低生活費標準進行修正。
(三)由於上開相關法規相繼制定及修正對本市老人福利補助相關政策產生相當衝擊,本市老人福利補助政策必須重新評估及調整。對於即將於今年十月一日施行之本辦法而言,由於可能產生下列影響,本府應再行檢討老人健保補助條件,故本辦法雖尚未施行,仍應予以廢止:
1.本市老人經濟安全規劃須重新檢討:
上揭相關法令發布後,對於民眾之經濟安全保障將有更妥善之規範,然中央相關部會對其相關配套子法陸續辦理增修工作,其適用對象、標準等未明之前,宜待後續配套法規公(發)布後,再重新檢視現行相關老人之福利措施。
2.福利經費有重新分配之必要:
(1)未來老年人口將持續攀升,老人福利經費將成財政龐大支出:如本案八十六年度老人健保補助經費約七億餘元,至九十五年已逾十三億元;明年因應國民年金上路,本府必須負擔低收入、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保費部分保費(經估算第一年所需約四億餘元經費),且保費費率逐年調漲(第一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再者,中央針對失能老人所規劃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今年即將上路,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源籌措分擔尚未臻明朗,故可預期各項福利法案相繼實施,對地方政府財源籌措將是沉重負擔。
(2)再者,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最新公告,九十六年八月起將調漲部分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第六類地區人口每人每月應繳之保費由604元調高為659元。因應本次健保費調整,中央健保局估算每人每月約增加34元自付保費,估計九十六年度八-十二月經費約需增加36,890,000元(8-12月1,085,000人次*34元);九十七年度需增列91,936,816元(全年2,704,024人次*34元)。健保費第六類地區人口保費費率自八十八年起未曾調整,本局歷年補助標準最高補助係以604元為限,然逐年攀升的老人人口以及本次健保費的調整,其龐大的經費非本府所能持續負擔,必須重新評估調整。
3. 政策調整應一次到位,避免擾民:
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調整案若延後施行,雖需增加本案之經費支出,然若今年實施,則九十七年度為因應眾多法令修正變革,市府勢需調整現行福利措施,恐將造成民眾對市府政策一改再改之擾民感受;因此,建議本案應再行檢討補助條件,延緩於九十七年度下半年俟國民年金政策實施時再一併調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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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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