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產業快速發展與轉型,致目前商業區及工業區正面表列之允許使用機制已面臨產業競爭之挑戰;故為配合社會經濟快速變動特性及產業轉型,並因應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實行,以及配合停車位設置標準實際需求之調整,爰修正本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以收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