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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096.10.09
收文字號
09632154200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戰備醫藥衛生器材儲存換新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查「臺北市戰備醫藥衛生器材儲存換新辦法」係為儲備戰時及其他緊急災變搶救傷病所需重要醫藥衛生器材,於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四日以(六七)府法三字第三三四四0號令訂定發布。 二、本辦法自民國六十七年發布至今,年代久遠,內容已不再援用,無保留必要: (一)有關本辦法所規範之戰爭、災害等需儲備藥品醫材等事項,業由行政院衛生署與國防部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以衛署醫字第0九一00四九四二二號、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00一三九六號令會銜發布「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二)有關本辦法規定藥材由衛生局統一購置並指定各公私立醫療院所、區醫護隊(衛生所)保管等規定,已改依「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之規定,指定急救責任醫院依評鑑等級儲備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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