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096.11.01
收文字號
096323790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世界衛生組織對高齡化社會的定義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全國人口7%以上。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與節育觀念的普及,民國81年起臺灣已邁入老人國。民國95年底臺北市65歲以上人口數已達306,433人,占臺北市總人口數11.64%,老化指數達70.54%,較94年65.94%增加4.6%,民國95年全國男女平均餘命分別為:男性78.77歲,女性83.86歲,顯示男女平均餘命延長,老年人口亦逐年增加。 (二)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生活型態的改變及衛生保健的改善,主要死因由過去之急性傳染病,轉變為惡性腫瘤、腦血管等慢性疾病,且老人常見健康問題,多為慢性疾病、退化性疾病,若未及早發現,常影響老人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在教育、生活水準提昇及人權與福利呼聲高漲情形下,老人之健康照護已成為不可忽視之社會需求,為因應社會變遷之需求,需提供更多元且全面性之健康照護服務。有鑑於此,為落實執行臺北市老人福利,衛生局自民國62年起實施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於80年訂定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同時自84年起中央健康保險局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後,本市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即合併國民健康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以提供長者更多元之健康照護服務與需求。 (三)為落實老人福利法第21條規定暨給付行政需要及對醫事機構之管理目的,提供本市老人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之健康檢查服務,藉由健康檢查服務,落實疾病次段預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並由特約醫院提供老人自我健康管理相關衛教與諮詢及檢驗異常個案轉介就醫及追蹤管理,以期早期發現疾病並及時治療,維護老人身體健康及增進生活品質,同時減輕醫療成本、家庭、社會之負擔,以達健康國民與健康城市之願景,特定訂本辦法。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