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日期
- 096.12.18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衛生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衛生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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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府「資訊中心」改為「資訊處」,爰修正「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因聘任之本府委員(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研考會及社會局)皆由副首長擔任,故將「資訊中心主任」修正為「資訊處副處長」,並將常務監察小組,修正為常務委員會,以符實際。 二、又本辦法第三條已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簡稱本局,爰配合修正將第十一條條文中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修正為「本局」 三、本辦法業經法規委員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五九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