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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096.12.25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三字第09632791900號令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補助實施辦法」訂定總說明 一、世界衛生組織對高齡化社會的定義是: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國人口百分之七以上。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與節育觀念的普及,民國八十一年起臺灣已邁入老人國。民國九十五年底臺北市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數已占臺北市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一點六四;民國九十五年全國男女平均餘命分別為:男性七十八點七七歲,女性八十三點八六歲,顯示男女平均餘命延長,老年人口亦逐年增加。 二、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生活型態的改變及衛生保健的改善,主要死因由過去之急性傳染病,轉變為惡性腫瘤、腦血管等慢性疾病,且老人常見健康問題,多為慢性疾病、退化性疾病,若未及早發現,常影響老人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在教育、生活水準提昇及人權與福利呼聲高漲情形下,老人之健康照護已成為不可忽視之社會需求,為因應社會變遷,需提供更多元且全面性之健康照護服務。有鑑於此,為落實執行臺北市老人福利,衛生局自民國六十二年起實施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於八十年訂定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同時自八十四年起中央健康保險局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後,本市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即合併國民健康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以提供長者更多元之健康照護服務與需求。 三、為落實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暨給付行政需要及對醫事機構之管理目的,提供本市老人健康促進與預防保健之健康檢查服務,藉由健康檢查服務,落實疾病次段預防,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並由特約醫院提供老人自我健康管理相關衛教與諮詢及檢驗異常個案轉介就醫及追蹤管理,以期早期發現疾病並及時治療,維護老人身體健康及增進生活品質,同時減輕醫療成本、家庭、社會之負擔,以達健康國民與健康城市之願景,特訂定本辦法。 四、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條文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補助對象、條件及老人健康檢查次數及衛生局每年應公告之項目及時間。 (四)第四條明定老人健康檢查服務特約醫院之資格、簽約、續約、管理等事項,又特約醫院與衛生局訂定行政契約後,應公告服務量、檢查預約時間。 (五)第五條明定老人健康檢查得與國民健康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合併實施。 (六)第六條明定符合資格者,預約老人健康檢查時相關規定,及特約醫院應確認受檢資格及應告知事項。 (七)第七條明定受檢者除衛生局公告之老人健康檢查服務項目外,如另行施作其他健康檢查項目,應自行負擔檢查所需之費用。 (八)第八條明定特約醫院對受檢者回診、未回診應配合及執行事項。 (九)第九條明定特約醫院申請給付老人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應檢附文件、作業時程及衛生局給付特約醫院老人健康檢查費用之時程。 (十)第十條明定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五、本辦法業經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四五二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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