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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09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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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0973041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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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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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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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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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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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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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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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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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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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府為使舉辦聯合婚禮相關事宜有所遵循,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府法三字第0九三二一四二五九00號函訂定發布「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依本府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一二九一次市政會議指示:「本市為全國首善之都,外縣市民眾與外籍人士因仰慕參加本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活動,除非嚴重侵犯市民權益外,實應表達歡迎之意,以展現本市之善意與市民之親和力……。」故未限制參加者戶籍,各縣市人民、外籍身分人士皆可報名參加本府舉辦之聯合婚禮。
(二) 惟該辦法發布施行迄今,民政局共辦理了九十四至九十六年度共十三場次聯合婚禮(合計共有一,五五三對新人參加,其中雙方均設籍外縣市者達六九九對,尤其九十六年度最後一場婚禮更高達七成參加者設籍於外縣市),該局經常接到本市之新人反映或市議員質詢本市聯合婚禮相關經費係以市民納稅之公務預算支應,應保障市民權益,讓設籍本市市民優先參加;又依前揭辦法第五條規定每對新人應參加講習會,許多外縣市新人抱怨路途遙遠,可否不參加講習會逕出席當日婚禮,屢屢造成行政作業及與新人聯繫上困難,故擬修改前揭參加辦法第二條有關申請人其中一方之資格,須在本市設籍或在本市之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及團體服務者。
(三) 另為考慮便民性,擬修改前揭參加辦法有關報名方式,增加郵寄報名及線上報名等方式;又軍人婚姻條例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廢止,有關申請人之一方如為現役軍人,擬併同刪除軍人結婚報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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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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