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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097.02.18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09700908700
主管機關
內政部
提案機關
消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消防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本辦法為本市目前規範各單位運作災害防救工作的主要規定之一,且於災害防救法公布實施前已在本市實施,惟規範之災害範圍僅限於水、風、震等天然災害,且規範內容屬執行層面,加以災害防救法公布實施後,中央依據該法又陸續訂定了許多相關子法,也使本規定部分條文之適用與中央規定產生牴觸,如中央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另行訂定「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即與本辦法第六章善後救濟部分,其救助標準不同,有違行政公平原則,造成實際辦理補助作業之困擾。 (二) 鑑此,為配合災害防救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制定,週延本市災害防救體制內容,本府以「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與「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二者為基礎內容,在不變更現有市政府各機關之業務權責下,擬具「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乙種以為替代,並已經94年7月26日本府第1331次市政會議通過。 (三) 依「本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得廢止之。為免本市辦理災害防救工作所依循之法令有疊床架屋之虞,故擬予廢止。 (四) 本辦法之法令主管機關為本府消防局,前身即為本府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隸屬於本府警察局,因此本辦法為本府警察局制定,並以64年6月9日府祕法字第26952號令發布實施,但由於本府消防局於84年7月10正式改制成立,主管機關改隸回歸本府消防局,亦應由本府消防局辦理相關廢止事宜。 (五) 本府制定「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業經本府94年8月25日府法三字第09420595600號令發布在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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