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
- 097.03.25
-
提案名稱
- 廢止「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乙案
-
提案狀態
- 公(發)布
-
公(發)布文號
- 府法三字第09730664100號函
-
提案機關
- 地政處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地政類
-
異動區別
- 廢止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分別設立耕地租佃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係依前揭規定訂名,依當時之法律規定屬自治條例之位階,「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係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項規定訂定。
(二)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按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係為完成特定任務所成立,其性質較接近任務編組,與前揭地方制度法所稱之「組織規程」不同,應無須以組織規程之位階定之。爰擬另訂「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並廢止「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本市因都市發展,務農人口逐年銳減,而租佃委員依規定由佃農、地主及自耕農等代表以選舉產生,在本市因社會變遷、耕地租約件數逐年減少,復以佃農、自耕農及地主之參與意願不高,前二次選舉,投票率均不到二成,租佃委員產生實有困難,且臺灣地區僅本市之租佃委員以選舉方式產生,經參照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爰另訂「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將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改為遴聘方式,以解決實際困境,並廢止本辦法。
-
備註
- 本選舉辦法須俟廢止「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後始得辦理廢止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