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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09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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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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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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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0屆第3次定期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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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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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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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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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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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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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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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以府法三字第○九一○八一○七一○○號令訂定發布,嗣於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府法三字第○九六三○七七五七○○號令修正第五條。
二、針對目前易造成環境整潔明顯污染且取締難度較高者,擬將獎勵金提撥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五十;另考量基準表內部分違反法條雖屬情節嚴重,惟對市容改善程度較低,且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提高比例迄今未有民眾檢舉反應,故在不影響環保局業務推展下,擬將獎勵金提撥比例酌予調整。
三、獎勵金提撥比例調整至百分之五十之項目包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六款:「遛狗便溺未隨手清理」、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未依規定任意棄置垃圾包」、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任意傾倒廢土或棄置廢棄物」、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十一款:「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行為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規定地點任意傾倒水肥」。
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第一項,將獎勵金核發比例由原訂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調整為百分之十至五十。
(二)增訂第五條第四項,明定違反本法之案件,經民眾指認,執行機關因而查明違規行為人身分,查證屬實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三)增訂第五條第五項,明定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勵金。
五、本辦法業經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四五二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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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8會議議決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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