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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097.06.25
提案名稱
「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內字第0970023856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收容安置,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得委託收容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少年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上開規定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應優先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之原則未盡相符,故本辦法中有關委託收容安置處所之相關規定,均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此外,由於本市目前依內政部九十五年函頒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辦理兒少生活扶助,本辦法所定之家庭生活補助因性質相近已暫停辦理,惟考量將來上開計畫如停辦後,為使本辦法所定家庭生活扶助之續辦得以銜接順暢,本辦法第三條關於全家人口定義之規定即有比照上開計畫修正之必要。再者,徵諸弱勢家庭個案輔導之實務經驗,弱勢家庭多乏親友支持系統,全家人口定義修正後之範圍與本市弱勢家庭實際現況較為符合,且可與現行「臺北市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所定緊急生活扶助之審核標準趨於一致。 (三)配合本辦法修正納入親屬家庭得作為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之安置處所,本辦法附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受委託收容安置兒童及少年收費基準表」亦修正增訂安置親屬家庭之收費標準。此外,因十八歲以上少年生活自理能力已臻成熟,故依安置照顧密度及程度,將十八歲以上二十歲以下安置於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及寄養家庭少年之安置費收費標準,修正為依本市低收入戶第0類生活補助標準辦理。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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