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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097.07.22
提案名稱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97年7月22日府法三字第09731819400號令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於臺北市議會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五次會議備查審查時,部分議員質疑現行獎勵辦法對檢舉違反事業廢棄物及易造成環境重大污染之案件獎勵金核發比例過低,無法激起民眾檢舉意願,並復於五月二十一日臺北市議會第十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八次會議經主席裁示,本辦法請環保局重新檢討,一個月內再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因環境整潔與否影響生活品質,而部分民眾及事業主對環境衛生認知不足,仍時有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發生,造成髒亂。相較於一般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對環境污染更為重大,目前環境保護局雖已加強執行各項環境清潔計畫改善措施,但環保稽查之勤務龐雜,人力、物力有限,無法長期執行夜間及定點站崗稽查取締,致違規者被取締告發之風險率仍低,環境保護工作,實有賴本市全體民眾之共同努力。為喚起本市民眾對環境清潔維護之重視,並增加民眾檢舉之誘因,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於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論違規棄置廢棄物種類為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全面統一提高檢舉獎勵金之提撥比例,期藉由民眾共同參與環境保護工作,以達有效維護本市整體市容整潔及環境保護之目標。 本次修正本辦法第五條及臺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獎金發給基準表(以下簡稱獎金發給基準表),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將獎勵金之核發比例由原訂百分之十至五十,調高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修正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民眾檢舉非附表所列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將獎勵金之核發比例由原訂百分之二十,調高為百分之三十。 (三)修正獎金發給基準表: 1、新增項次欄位。 2、配合第五條規定之修正,將原發給基準表內獎勵金核發比例之下限,調高至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 3、針對原獎金發給基準表中有關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不符合法定方式之違規行為、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違規行為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等違規行為,將獎勵金之核發比例由原訂百分之二十,調高至百分之五十。 4、將原獎金發給基準表內所列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之違規行為,針對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使用、販賣之違規行為,另列一個項次欄位而為規範。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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