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備查日期
- 097.07.21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16條
-
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
備查文號
- 097002849100
-
備查機關
- 行政院
-
提案機關
- 都發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本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修正。茲鑑於屢獲民意反映租賃小貨車為從事固定式廣告宣傳,長期停放占用停車空間。本府為加強遊動廣告車輛之管理,並維護市容觀瞻,爰增訂本條第一項條文;並將現行條文第五項各款移列至第一項。並刪除第五項第二款後段但書條文,以遏止廣告業者利用所有自用車輛遂行其營業私利行為。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計程車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計程車兩側車門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此部分應遵中央法令規定辦理,爰增列本條第二項。其餘酌作項次及文字之修正。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