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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09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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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0973008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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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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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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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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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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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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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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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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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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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以運動成績優異高中為運動群組的中心學校,帶領相同運動重點國中、國小共同發展,組成一個金字塔型發展型式,統籌有限資源,將各校重點運動項目及體育班,依運動項目、地區、專任運動教練與體育師資予以統合,並透過團隊合作及群體指導方式,讓優秀選手留在本市發展,本局原業訂有「臺北市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進路輔導辦法」,協助輔導及規範績優運動選手參與各校自辦甄選入學事宜。惟原辦法中對國民小學體育班招收學生之資格規定,尚不夠明確,有予增訂之必要,且部分條文中關於招生作業方式(如第八條、第十條),各級學校規定不盡一致,為求條文內容簡化明確,俾符合彈性及現況,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並將原辦法修正為「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期能為國舉才,培育更多體育績優選手。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現行條文第一條修正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局,並將適用對象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現行條文第二條配合修正主管機關為教育局。
3.現行條文第三條修正各級學校辦理招生之程序規定,並將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納入本條一併規範。
4.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明定國民小學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資格。
5.現行條文第四條修正為第五條,於第四款增訂對體育運動有興趣、具發展潛力,且術科成績優良者,亦符合國民中學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資格。
6.現行條文第五條修正為第六條,於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增訂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列為長期培訓選手及對體育運動有興趣、具發展潛力,且術科測驗成績優良之學生,亦符合高級中等學校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資格。。
7.現行條文第六條刪除,併入修正條文第三條。
8.現行條文第七條刪除本辦法之招生名額超過百分之三上限,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
9.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九條刪除,併入修正條文第三條。
10.現行條文第十條修正為第八條,並就高級中等學校甄試學科修正採行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成績。
11.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修正為第九條,增訂國中小學生,入學後如不願接受訓練及參加比賽者,應返回原學區學校或額滿改分發學校就讀之規定。
12.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修正為第十條,刪除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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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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