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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09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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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097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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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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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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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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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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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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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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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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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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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市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制定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時依法函請行政院核定,其准予照案核定,併請本府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意見,作為執行及下次修正之參考,故本次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提意見修正部分條文。
二、次依經濟部來函所示意旨:為配合「商業登記」與「行政管理」分離之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政策,而實施登記與管理分離後之新制。為此,目前行政機關行政作業上,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據而核發相關證照或為其他執行依據者,即應配合加以修正。為此本次配合修正部分條文。
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消費爭議事件引發民眾恐慌,本次修正明確規範如本市發生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應依據「臺北市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作業要點」辦理,並由本市消保官統籌指揮、分派任務,使各執行機關能密切配合,以迅速處理該類事件。
四、另鑑於本自治條例就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之處理,並無程序不受理之相關規定,為使執行機關有明確法規可資遵行,本次乃增訂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程序不受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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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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