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收文日期
- 097.09.19
-
收文字號
- 09732525400
-
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待審
-
提案機關
- 社會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社會類
-
異動區別
- 制(訂)定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有關本府提供之手語翻譯服務,本府勞工局於八十九年三月成立手語翻譯服務志工團(九十三年起改以遴聘兼任手語翻譯員方式辦理)提供聽語障民眾職訓及就業等勞政相關手語翻譯服務,社會局為擴大提供本市聽語障市民二十四小時服務,自九十一年十月起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二十四小時社政、警政司法、衛政及社會參與等手語翻譯服務迄今。自九十五年度起,本府勞工局與社會局建立手語翻譯服務相互轉介機制,以有效整合本府手語翻譯服務資源,提供聽語功能障礙市民更便利之服務。
(二)依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第一項)「前項受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此,為促進聽語功能障礙者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除將增設手語翻譯服務申請窗口外,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訂定本辦法草案,以作為申請及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依據。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