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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097.10.28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依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函頒訂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其後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設置「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其後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協調等相關事宜。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原第七條規定修正為第十條:「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二項)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第三項)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為使本府處理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案件有所依據,爰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之授權,訂定「臺北巿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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