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會日期
- 098.01.12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 三讀會
- 會期
- 第10屆第10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
- 提案機關
- 勞工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 法規類別
- 勞工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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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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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由本府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府法三字第○九四二七三三七七○○號令制定公布實施,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公布之,其中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定之。」故據以修正本自治條例,據以執行。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