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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提案日期
098.02.03
提案名稱
衛生局修正「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退回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緣現行「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經提請本府98年2月3日第1511次市政會議審議決議:(一)修正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二)修正之點:本「設置辦法」修正為「設置要點」。 按本府任務編組法規名稱統一以「設置要點」定之,凡屬本府之任務編組,其訂定、修正之作業程序,由主辦機關提請市政會議討論後,移由人事處辦理發布及委員聘任事宜,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案件作業原則第八點可資參照。次按市法規規定事項可以行政規則替代者,得廢止之,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7條第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既經市政會議決議修正為「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前開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應廢止本辦法,另定本要點。 次查本案實質上已經完成市政會議審議程序,請 貴局另來函提「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案,由本會逕予發布。另就「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案請 貴局移請人事處逕予辦理發布事宜。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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